“法律法规”备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考法条
2021-12-13 16:01 佛山人事考试网 来源:佛山教师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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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中“法律法规”题目总占有一席之地的,出题频率高的是这几部:
2.《义务教育法》
中小学教师招聘或者幼儿园教师招聘的教育综合知识也就是公共知识板块中都会涉及到,这4部是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的,具体可参照下方,标记在你的书上,或者动手抄到你的小本本上更能加深印象哦!
《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考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掌握四个主体的保护:家庭、学校、社会、司法。
考查的方式主要是让你判断题干中属于哪类保护,或者根据具体法条让你判定属于哪部法律。
多练几次重点法条
和高频重点法条相比,次重点法条出现频率不高,包括: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宪法》
大家可以通过多刷题、整理错题本的方式加深对知识点的记忆。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八条:用工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五十四条:教惩结合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八条: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六十二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活动场所的法律责任。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烟酒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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