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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广东省考面试公告-省考佛山考区面试形式是什么?(2)

    2019-05-08 17:10 佛山人事考试网 来源:佛山市公务员考试网佛山华图在线咨询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面试考官参加培训情况、面试场次数量和行为表现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建档登记;对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第五章 面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计分、计时、核分、引导、技术保障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人员。每个面试室应当配备1名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面试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六章 面试考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面试前,应当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凡有关材料和主要信息不实,影响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生应遵守面试考场纪律,服从面试工作人员管理,诚信参加面试。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权事先获知面试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竞争的权利。

      第七章 面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 面试前应当发布公告。面试公告应当载明面试人员名单、报考职位、面试时间、面试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 面试方法以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九条 面试时,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第三十条 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第三十一条 面试前,应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室和面试次序。只有1个面试考官小组的,考官实行差额抽签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根据职位特点、面试方法和试题情况,合理确定面试时限,确保能够有效测查考生素质。

      第三十三条 面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由主考官主持,面试考官按照面试题本要求,依据考生表现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应对本面试室所有考官履行职责和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面试监督员未到面试现场的,不得进行面试。未经监督员签字认可的,面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告知考生。

      第八章 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面试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面试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准确。

      第三十七条 面试题本及其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面试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含数据和音像资料等),由专人建档保管,保存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

      第三十八条 考生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不得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面试命题人员、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考生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和面试命题人员凡与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面试纪律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组织面试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于宣布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面试。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增加面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如下:

      广东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面试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录用的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统一抽调和委派考官。

      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统一集中组织,统一抽调和委派考官。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承担本辖区、本机关公务员面试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面试内容、方法及程序

      第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等要素。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测试要素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面试测试方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根据拟任职位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测试方法。

      结构化面试是指面试前进行了系统设计的面谈式面试,即通过面试考官与考生面对面的言语交流,对考生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价的面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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