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3)
2016-08-24 16:56 佛山人事考试网 来源:佛山市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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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是( )。
A.依法处理公务
B.依法履行公职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2.根据《宪法》和《物权法》,下列自然资源中不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 )。
A.矿藏
B.土地
C.水流
D.海洋
3.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户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 )。”
A.私有财产权
B.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C.私有财产
D.继承权
5.醉酒的人犯罪( )。
A.应负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
C.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D.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
1.答案: B
解析: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B
解析: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国家所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所有,不专属于国家所有。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本题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敌追杀”所以有了先决条件,可以排除过失伤人的A了;这里没有针对仇敌展开反抗,致使仇敌身体受伤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卫过当。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的状况,要求“甲”在选择逃入屋内时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损伤小孩肌体中选择,但本题中显然不是,题干中甲并不知晓小孩的存在,因此应当是意外事件。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A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故正确答案为A、D。
5.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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